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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

建议进一步扩大缺席审判范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8月30日 08:23:01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8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认为,此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缺席判决的范围,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规定,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更加直接明确。这些规定贯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与此同时,常委会委员们还对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

????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这也是社会上广泛关注的内容。常委会委员们认为,该项制度对境外追逃追赃具有很大推动力,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举措。

????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进一步扩大了缺席审判的范围,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修改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对缺席判决的案件范围应该进行限定,但是限定到什么程度还值得进一步商榷。”鲜铁可委员认为,首先,草案目前的规定使缺席审判案件的适用范围过窄,不便于司法实务操作。至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应该从缺席审判案件范围中排除出去。其次,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犯罪,比如毒品犯罪,现在形势非常严峻,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排名榜的第四位甚至第三位,这样的省市已经有十个以上。有的大毒枭潜逃境外,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是有益的。再比如,电信诈骗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也应当严厉打击。

????“总之,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样一个严格程序控制条件下,还要尽量充分发挥缺席审判制度的优势,不要让犯罪分子将海外作为避罪的天堂。”鲜铁可建议,将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尹中卿委员也认为应扩大缺席审判的范围。“现在仅仅限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是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他举例说,最近几年,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其影响比贪污贿赂案件对国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其他财产权的侵犯更严重。他认为,缺席判决只要限定为“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可以。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缺席审判的作用。

????陈锡文委员则强调,缺席审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但是审核一定要严,要避免把缺席审判作为找不到被告而草草结案的途径。

????“如果缺乏监督和限制,这一条文可能成为一个易产生司法腐败的口子。”韩梅委员认为,缺席审判不仅仅关系到被告人的重大人身权利,也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庭接受审判,体现国法的尊严,也是任何一个被害人正常的诉求,如果被害人对缺席审判有异议,即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容易引起被害人质疑和引发信访。

????韩梅建议,案件有被害人的,是否进行缺席审判,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的监督也可以避免缺席审判在实践中被滥用,不排除一些被告人畏惧法庭庄严,顾忌面子,故意用患有严重的疾病作为借口来打通各种关系回避出庭。因此,建议将第二百九十六条修改为:“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案件有被害人的,缺席审判应当征得被害人的同意。” 法制日报北京8月29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