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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完成后对被收购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人通过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往往要达到两个目的,即控股或兼并。公司兼并往往要经过几个步骤,包括:兼并双方的董事会通过有关兼并的决议;董事会将兼并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协议,并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兼并协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要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同时,存续公司要进行变更登记,被兼并公司要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后,兼并协议才能正式生效,兼并过程才算结束。被兼并的公司由于已丧失法人资格,其股票也转到收购人名下,原来以被兼并公司的名义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自然不能继续流通,对于需要置换股权的兼并,应该由收购人负责更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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