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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证券法规定的从事相应业务要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从事相应业务要求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
        我国现存的证券公司中,有些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所从事的相应业务相比,还没有达到法定的要求,如,有些兼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法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的要求,但是达到了经纪类证券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的要求,就应当只保留证券经纪业务,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自营业务的核定。还有些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法定的5000万元的要求,也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证券代理业务的核定,并撤销该证券公司。
        此外,现有的证券公司,即使目前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定的从事相应业务的要求,也有可能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失误等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实有资本减少引起的)低于法定的从事相应业务的要求,也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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